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小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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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品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22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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