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小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品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22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