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柯美吟
一、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吉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94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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