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行政院新聞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複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林佩儀 律師上1人之複代理人 曾毖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
高亦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預納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肆拾叁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並附帶依同法第179條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上開規定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應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而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測量之結果,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0元(37.37×65100+48000×1.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經查,原告繳納122,792元,計溢繳96943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