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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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住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辛銀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甲○○將原限制住居之地址增列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殺人等重罪案件,雖經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金門縣○○鎮○○里○○路○○號,惟其涉案新聞前經媒體大幅報導,致令聲請人在金門地區謀職困難,唯賴家人接濟方能過活,茲因姐姐 葉束賢 及姊夫 林保相 願意容留聲請人在渠等所經營之鎣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間並居住在公司宿舍(與公司同址),故聲請增列上開公司所在地即桃園縣○○鎮○○里○○路○段○○○號為聲請人於臺灣地區限制住居之處所,以利自力更生。
二、經查:查本件被告甲○○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鎣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基本資料及獲准復職之證明資料等為證,且其所擬變更之居所,應不致於造成日後被告應訊及收受訴訟文書之困擾,被告之聲請核無不當,爰准許增列其限制住居之地址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徐福晉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附表:
┌───────┬───────────────────┐│原限制住居地址│金門縣○○鎮○○里○○路○○號│├───────┼───────────────────┤│准予增列之新址│桃園縣○○鎮○○里○○路○段○○○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