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68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新聞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本院98年上字第68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零肆萬肆仟伍佰柒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為壹拾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叄萬捌仟柒佰柒拾叄元、第三審裁判費叄萬捌仟柒佰柒拾叄元,其餘第二審裁判費 陸萬柒仟 肆佰壹拾玖元及第三審裁判費陸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第三審裁判費,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麗芬附表: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114-2地號部分:
本件起訴時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183,000元/㎡(見原審卷㈠頁16)×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⑩部分土地面積37.37㎡=6,838,710元台北市○○區○○段三小段115-1地號部分:
本件起訴時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14,100元/㎡(見原審卷㈠頁104)×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①部分土地面積1.46㎡=205,860元以上合計共7,044,570元(6,838,710+205,860=7,044,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