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6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 律師
陳奕全 律師 陳意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7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確認罹患肺癌,必須接受治療,顯然病情嚴重,恐來日無多,且家中因此需支出龐大醫療費用,聲請人需返家照顧父親,亦需工作賺錢提供經濟協助,以盡孝道,不會有棄保潛逃之情形,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或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羈押在案。
本院斟酌被告甲○○涉及與共同被告 孫英助 、 孫文隆 、孫文超等人共同私運第四級毒品麻黃素35包(合計淨重148.16公斤,純度95.51%,純質淨重141.51公斤,包裝重5.64公斤)入境之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
7年6月,目前尚未確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運輸第四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罪嫌重大,且被告於本案遭警查獲時有跳海逃亡之行為,業據其坦承不諱,足認被告甲○○有逃亡之事實或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第二審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父親是否患病需要被告照顧乙節,並非審理被告應否羈押、得否具保停止羈押所必須斟酌、考量之因素,從而,本件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李昆南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