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八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六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板│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叁萬元│0000000│││││橋分行│││││├─┼─────────┼─────────┼───────────┼────────┼────────┼──┤│2│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板│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叁萬玖仟貳佰肆拾│0000000│││││橋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