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家簡字第58號原告 紀壽南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紀童 不治
紀川田 紀松環紀玉霜 紀玉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紀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紀進義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紀童不治、紀川田、紀松環、 林紀玉霜 、紀玉葉、紀玉玲各負擔七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紀進義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四男即原告、配偶即被告紀童不治、長男即被告紀川田、次男即被告紀松環、長女即被告林紀玉霜、次女即被告紀玉葉、三女即被告紀玉玲。三男 紀有 新於45年3月21日死亡無子女。故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紀進義之合法繼承人,應繼分各為七分之一。被繼承人紀進義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兩造就上開遺產雖不能協議分割,惟原告及被告紀童不治、紀川田、紀玉霜、紀玉葉、紀玉玲等6人,均同意附表一編號1-3之土地及編號4之租賃權,均由原告及被告紀松環依七分之六及七分之一之比例取得,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上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0年5月19日中港總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耕地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被告亦未到庭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是被繼承人紀進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七分之一,且系爭遺產為兩造所公同共有,亦可認定。前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就前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紀進義之遺產,自屬有據。
(二)原告及被告紀童不治、紀川田、紀玉霜、紀玉葉、紀玉玲等6人已成合意,同意附表一編號1-3之不動產及編號4之租賃權,均由原告與被告紀松環依七分之六及七分之一之比例取得,其餘被告不取得。亦即:附表一編號1、3之土地,均由原告取得應有部分七分之六,被告紀松環取得應有部分七分之一;附表一編號2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由原告取得應有部分七分之一(即權利範圍六分之一乘以七分之六之比例),被告紀松環取得應有部分四十二分之一(即權利範圍六分之一乘以七分之一之比例);附表一編號4之租賃權由亦原告取得承租持分比例七分之六;被告紀松環取得承租持分比例七分之一,業據提出103年7月31日同意書在卷可憑。此未損及被告紀松環之利益,自應尊重其等決定。本院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認前開遺產應由原告及被告紀松環按如附表二所示方法分配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各依應繼分即七分之一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淑慧附表一:被繼承人紀進義之遺產┌─┬────────────────────────┐│編│遺產項目││號││├─┼────────────────────────┤│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3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六分之一。│├─┼────────────────────────┤│3│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全部。│├─┼────────────────────────┤│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耕地租賃契約。│││租約編號:100銀房港耕租字第106號。│││(承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附表二:被繼承人紀進義遺產分割方法
一、附表一編號1、3之土地,均由原告取得應有部分七分之六,被告紀松環取得應有部分七分之一。
二、附表一編號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由原告取得應有部分七分之一,被告紀松環取得應有部分四十二分之一。
三、附表一編號4之租賃契約,由原告取得應有部分七分之六,被告紀松環取得應有部分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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