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