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1號上訴人丁○○
丙○○○被上訴人綠順環保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閩福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及提具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