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68號上訴人即被告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倉中智 上列上訴人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壹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