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銘
王定男李宏昇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被告 鄧明賢 選任辯護人 李昶欣 律師被告 張智凱 選任辯護人 李榮鴻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劉柏駿法官楊珮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