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華(原名黃少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永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羅紫庭法官楊惠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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