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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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具保人 陳海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海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刑保字第一0三00七三0號)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1820號卷第40頁至第40頁反面)。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經本院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且被告目前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2份、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第29至30頁、第32頁、第35頁、第41至51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陳麗芬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