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聲請人聲明繼承相對人甲○○於台灣之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需於大陸地區作成,經海基會認證無誤)。
二、被繼承人甲○○業已死亡之除戶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及證明聲請人係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需於大陸地區作成,經海基會認證無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