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一一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庚○○相對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己○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九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字第五二三四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繼承人 彭衍翠 以九十年全字第五二三四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