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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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3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琉球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明道 、 洪明全 、 洪陳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依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借據內容所示,並未填載違約金之約定利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自民國
10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為「連帶」給付?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明道、洪明全、洪陳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