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13號

原告 李韻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瑀芯 間請求返還合夥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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