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宇真 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啟鵬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許乾毅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宇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8年
7月3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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