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淑滿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本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更生,業經本
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一件在卷可稽。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各債權人及其債權額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分別為:⑴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商業銀行),債權額新台幣(下同)31,364元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債權額522,542元;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債權額116,866元;⑷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債權額24,275元;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權額109,277元;⑹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債權額30,824元;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澳商澳盛銀行),債權額74,427元;⑻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商業銀行),債權額100,870元;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債權額248,165元等共9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合計為1,258,610元,此亦有債權表在卷可稽。
㈡嗣債務人依已確定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提出
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後,經轉知各債權人,並命於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該通知送達全體債權人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等4人,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2人,則均表示同意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1人,則就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逾期表示不同意(99年4月16日送達,99年
4月27日始具狀表示不同意);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等2人,則均未就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表示意見,此均有通知、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是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計為5人,已逾全體更生債權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831,391元,亦已逾全部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即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㈢從而,本件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既經債權
人會議可決,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1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自應由本院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曾瓊玉附件: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2.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新台幣5,000元;第49期至第96期每期新││台幣10,000元。││3.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每月15日向各債權人給付。││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258,610元。││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20,000元。││6.清償比例:57.2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額│第1期至第48期│第49期至第96期│││││每期受償額│每期受償額│├──┼────────────┼────┼───────┼───────┤│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364│125│249│├──┼────────────┼────┼───────┼───────┤│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22,542│2,076│4,152│││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16,866│464│929│││公司││││├──┼────────────┼────┼───────┼───────┤│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4,275│96│193│││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9,277│434│868│││公司││││├──┼────────────┼────┼───────┼───────┤│6│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30,824│122│245│││公司││││├──┼────────────┼────┼───────┼───────┤│7│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74,427│296│591│││公司台北分公司││││├──┼────────────┼────┼───────┼───────┤│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870│401│801│├──┼────────────┼────┼───────┼───────┤│9│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248,165│986│1972│││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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