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應增列「相對人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6樓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住同
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台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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