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憲
陳保宏魯椿齡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慧博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志憲、魯椿齡、陳保宏所犯均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於本院審理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榮家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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