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1號原告丁○○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月蓉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1號原告丁○○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