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十一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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