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626號、97年度執字第3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交簡字第307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9月5日判決,於民國97年10月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1日│96年7月21日│97年1月8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機關年度案號│56號│56號│347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交易字第12號│97年度交易字第12號│97年度基交簡字第30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7月31日│97年9月5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交易字第12號│97年度交易字第12號│97年度基交簡字第307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97年10月6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53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53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54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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