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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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奕升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71,8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