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奕升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71,8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