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1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14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邱珮菁
被   告  李秉堯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4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翁原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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