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3290號
上訴人即 黃妤倩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蘇長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之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