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548號
上 訴 人 陳漢昇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智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