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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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長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妤芸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
路三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