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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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 童玉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童玉金於民國①101年9月14日、②103年4月24日、③103年6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 邱政文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76萬元、②176萬、③70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1年9月12日、②133年4月23日、③133年6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邱政文邀同相對人童玉金為保證人分別於①101年9月18日、②
103年4月30日、③103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10萬及120萬元、②160萬元、③60萬元,借款期間①均為自10
1年9月18日起至121年9月18日,②自103年4月30日起至123年4月30日,③自103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自104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043,07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上相對人童玉金及債務人邱政文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4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長治鄉│永興││845│建│0│1│12.68│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4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78│文學街52號○○○鄉○○段84│鋼筋混凝土│一層42.89、二層58.80、│陽台4.79│全部││││││5地號│造,四層樓│三層53.50、四層23.63、│││││││││房│騎樓15.41,總面積19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