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281號債權人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純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東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二、表明債務人究為大東通運「有限」公司,抑或為大東通運公司。
三、提出系爭支票影本。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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