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 潘陳文妹 聲請人 邱明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沈明昌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謄本資料,現不動產所有權人並非沈明
昌,惟聲請人仍以沈明昌為本件之相對人,顯於法不合,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請予以具狀補正或更正列載本件之相對人相關資料)。
㈡本件聲請人請求拍賣之不動產附表所載之其中南投縣○○鄉
○○段○○○號權利範圍為「全部」、南○○○鄉○○段○○○○○號土地為「447分之50」(◎附記:應為50/447,惟聲請狀卻誤載為447/50,請予一併更正),惟聲請人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卻僅有該建物權利範圍之「5分之1」及該土地權利範圍之「2235分50」,顯有部分不動產登記謄本未提出,請查明後補正提出前開不動產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㈢又本件聲請人請求拍賣之不動產附表所載之其中南○○○鄉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235分之50」,惟聲請人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範圍卻係「447分之50」,則聲請人該筆土地部分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之權利範圍是否有誤載之情形?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亦應提出該土地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㈣另本件聲請人係分別設定之抵押權,債權亦各自獨立,請具
狀分別詳細敘明債務人沈明昌向各債權人借款之原因事實(◎即於債務人沈明昌於何時向何一聲請人借款之原因事實,分別予以敘明,原聲請狀僅泛稱「聲請人」,本院無從辨別借款原因事實之始末,聲請人應將各次借款的債權人分別為何人,現債務人尚負欠聲請人二人之金額分別各為若干予以敘明)。
㈤請提出欲聲請拍賣不動產權利範圍部分之現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所有權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之人,應一併列載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另本件「 潘焇敏 」究竟僅是聲請人邱明美一人之送達代收
人?或是聲請人潘陳文妹、邱明美兩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請一併具狀敘明之。
三、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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