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上訴人 蔡尾丹
詹淑麗 被上訴人 謝曜全
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6月1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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