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4號原告 黃忠厚 被告 曾春財 被告 盧敬國 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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