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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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端宜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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