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克文 (即匠心麻辣燙即辣將麻辣燙)
黃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而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4,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詹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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