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紫芃選任辯護人古晏如律師
陳佳煒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759號、111年度偵字第25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紫芃因詐欺案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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