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泓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泓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泓維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聲第20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則均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於附表所犯之罪大部分係施用毒品案件,顯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念非堅,復衡酌其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附表所示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679號解釋意旨,於定執行刑時,自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僭行公務員職權│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11.11│104.11.15│104.11.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893號│28828號│2882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17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3.10│105.06.08│105.06.0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29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17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4.27│105.06.08│105.06.08│├─┴──────┼───────────┴───────────┴───────────┤│備註│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09.15│104.11.14│104.10.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44號│第3893號│第13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9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4.21│105.03.10│105.06.14│├─┼──────┼───────────┼───────────┼───────────┤│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24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9.08│105.08.04│105.07.11│├─┴──────┼───────────┴───────────┴───────────┤│備註│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11.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0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0.1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0.31│││├─┴──────┼───────────┼───────────┼───────────┤│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