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4號(選任辯護人吳啟勳律師被告乙○○
0巷33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被告丙○○、甲○○部分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