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1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
貸款融資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本件債務金額
有誤,有從薪資抵銷債務云云,惟被告並未就其內容作何說
明以具體指出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及舉證以實其說,
其所述自難憑採。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