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80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山林 即郭山林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郭山林即郭山林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之組織型態、設立登記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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