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號上訴人勝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代表人 黃同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宏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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