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92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