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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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16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