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7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71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6條:「因本契約涉訴訟時
,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台灣士
林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或台灣
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
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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