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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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圈圈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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