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原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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