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 吳明珠 代理人 陳春木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華瑋┌──────────────────────────────────────────────────┐│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張│200股││├─┼───────────────┼──────────────┼────┼───┼────┼───┤│2│旭麗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張│26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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