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38號
111年度監宣字第139號111年度監宣字第140號111年度監宣字第141號聲請人 陳秀眞 以上聲請人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吳月英 、 陳秋盛 、 陳秋泉 、 陳秋溝 、 陳秀真 、 陳秀娟 等人最新戶籍謄本及陳秋溝失明證明。
二、陳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及其同意書。
三、本件請求法條依據。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憶欣